“绳彩飞扬”助力校园特色体育******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学校:
“绳彩飞扬”助力校园特色体育
近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学校操场上,学生们随着大绳和小绳的翻飞,机智地跳跃、跑动,笑意写在脸上、快乐洋溢心中。这是该校学生正在备战全国跳绳联赛训练的场景,而全校开展跳绳活动正在成为学校的一道风景,“人人会跳绳、天天有比赛、班班有队伍”局面已经形成。
从2018年9月开始,历山学校着力研发实施“绳彩飞扬”特色课程体系,在“以绳健体、以绳会友、以绳促德、以绳增智”的理念引领下,学校以学生体质健康为中心,以体育课堂为载体,以阳光大课间为补充,以“绳彩飞扬”为主题,充分发挥花样跳绳特色项目的育人作用,将校园特色体育文化建设与学校整体文化育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为学生健康打下了坚实基础。
“绳彩飞扬”课程推动学校特色体育文化发展
近年来,历山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遵循学生年龄阶段的发展规律,加强对跳绳运动传统文化的传承,引导学生逐步了解跳绳文化,不断丰富跳绳课程内容,同时,将跳绳与音乐等学科相结合,借助音乐的旋律,提升学生对韵律的欣赏和对节奏的把握;立足实践探索编制花样跳绳绳操“绳彩飞扬”课程教材,在学校大课间推广,激发学生跳绳的兴趣,为校园特色文化打好基础。
除了提升学生们的技能,学校还注重跳绳知识和礼节等相关体育文化的教育,将花样跳绳技能教学渗透到体育教育中,由“戏”过渡到“育”的阶段,其内容和形式不断发展变化。同时,学校注重跳绳组合形式等方面的探索与研究,使花样跳绳运动朝着多样性、娱乐性、观赏性的方向发展。经过大量的“练”和“赛”,不仅学生之间的默契配合度得到提升,团队合作意识与能力也得到增强。
学校还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利用花样跳绳社团弥补学生“练”“赛”的不足。为提高学生兴趣,学校专门成立了“跳绳社团教师指导小组”,以帮助各学习小组的教师学好每一个动作。同时,学校还加大对课程理论的学习研究,参与编写《山东师大基础教育集团跳绳教程》《花样跳绳》校本教程教材,申报课题“跳绳运动对提升小学生体质健康的实践研究”等。
多种方式推动“以赛促练,以练促学”
学校充分考虑跳绳场地较小的特点,利用“天天跳绳”软件,组织全校线上跳绳比赛,组织学生参加山东省第一届线上中小学生跳绳比赛,为学校线上体育教学发展提供了更多借鉴和经验,让“以赛促练”成为学校体育发展的主要路径。
结合学校体育教学实际,学校着力推进“以赛促练,以练促学”活动。第一学期低年级以“一分钟并脚跳”为主,高年级以“8字绕”为主;第二学期学校组织体育节、跳绳吉尼斯活动。同时,借助山东师大基础教育集团办学优势,2021年,学校承办了“童心向党,绳彩飞扬”山东师大基础教育集团跳绳比赛,让整个校园因花样跳绳焕发出新的活力与生机。
“绳彩飞扬”助力学生全面成长
通过特色体育文化引领,学校的体育工作实现了质的提升。
2021年学生体质健康综合评价达标率为96.34%,其中一分钟跳绳达标率高达99.61%。从2018年开始至今,历山学校花样跳绳队在全国跳绳联赛、全省全民健身运动会、全省中小学生线上跳绳比赛、济南市中小学生跳绳比赛上屡次取得优异成绩:18次获得全国跳绳联赛第一名,连续4年获得山东省特等奖,学校“绳彩飞扬”活动获得历下区“阳光大课间”活动评比第一名,学校被评为“山东省校园跳绳推广学校”。
(作者:辛吉荣 王欣欣,单位系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学校)
《中国教育报》2023年01月10日第9版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