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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彩网投资平台官方网站2023-01-31 16:05

【网络强国这十年】微步在线薛锋:创业维艰,创新更艰******

  【网络强国这十年——创业心得篇】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和虚拟化技术的不断涌现,数字化转型推动全球云市场井喷式发展。然而,在数字化转型不断深入带来业务场景的多样化的同时,云端服务背后也存在各类安全问题。威胁情报防范作为保障信息数据的重要一环,扮演着信息产业“把关人”的角色。

  近日,微步在线创始人、CEO薛锋做客光明网“网络强国这十年”专栏,畅谈创业经历,讲述创业初心与选择,并对当下网络安全行业创业者的发展方向给出建议。

【网络强国这十年】微步在线薛锋:创业维艰,创新更艰

  瞄准行业需求,专精“威胁情报”

  微步在线成立于2015年,是我国最早一批关注互联网威胁情报的企业。薛锋表示,2014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氛围浓厚,作为偏技术管理型的工作者,自己对网络安全行业有一定理解和洞察,看到威胁情报技术极有可能成为使网络安全技术发生变革的节点,便决定创业。

  薛锋说,相比创业维艰,他觉得创新更为艰难。在创业过程中,无论是做一个新的商业模式,还是推广新产品给客户传递新价值,都承载着教育市场推广的新理念,需要经历很长的周期,这个过程可以说很契合“创业维艰,创新更艰”理念。

  对于选择威胁情报作为创业细分赛道,薛锋表示,与传统的安全防御不同,威胁情报防范的核心在于主动“出击”,这基于一种全新的网络安全认知理念: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有效预判危机并且进行主动防御。即从不计其数的报警信息中筛查,提前获取攻击者的攻击工具、攻击途径、攻击意图等信息,精准找出威胁所在,从而响应并把损失降到最低。这也就要求借助AI、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技术,进行海量数据存储计算。而在微步创立之初,这些技术已经趋于成熟,微步正是发现了威胁情报的可能性,确定其为切入点,开拓创新,期待为行业带来一些变革性的技术。

  “云化”服务体系,聚焦新安全探索

  作为国内新兴网络安全公司,微步在线长期植根于威胁检测领域,积累了强大的威胁情报和威胁检测分析能力,研发了基于流量和终端的“云+流量+端点”全方位威胁检测响应产品矩阵,帮助企业建立全方位的威胁监控体系,持续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针对当下网络安全行业中,威胁端和需求端同步变化,“新安全”业态应运而生,微步在线聚焦技术提升和产品服务,进行了一系列新探索。

  “过去上网都会用到DNS服务做域名解析,在此过程中,就可能有钓鱼网站、木马等的威胁存在,而微步创新使用云化的交付方式,便捷用户体验。”薛锋表示,这种云化交付、按年订阅、重视实战效果的方式,能以较低的成本帮用户持续解决安全困扰问题。这种云化的创新服务,不仅是国内首家,也深受用户欢迎。

  薛锋介绍,目前大概有几千家单位通过这种云化方式,基本上实现“分钟级”就能使用微步的服务,大大区别于传统网络安全终端不易移动、时间成本高的特点。

  不是“一劳永逸”,而是“日日常新”

  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所面临的传统安全与网络安全威胁交织,网络空间对抗已成为大国博弈的常态化手段,筑牢网络安全防线已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关键。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应急管理体系,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

  薛锋表示,作为数字时代网络安全技术创新型企业、网络威胁发现和响应的领军者,团队将结合自身优势,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建立全面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不断扩展,努力应用于国家网络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上,同时坚持守正创新。

  当下,网络安全行业内基础设施和客户需求都在发生变化,这就要求行业内各类企业持续不断开拓创新,在此过程中,要认识到网络安全并不是“一劳永逸”,而是“日日常新”,这样才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我一直觉得,网络安全行业其实非常像医疗行业,医疗行业应对的是现实世界中存在的生物病毒体,而网络安全行业其实应对的是网络世界中的黑客或病毒。”谈及未来规划,薛锋表示,下一步,微步在线将继续沿着精准及时发现多样化网络威胁、帮助用户做出积极响应的大方向,健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深化“客户成功”概念,助力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监制:张宁 李政葳

  采访:雷渺鑫 李飞

  拍摄/后期:雷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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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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