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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会后再出发,习近平以三次集体出行砺初心******

  (近观中国)党代会后再出发,习近平以三次集体出行砺初心

  中新社北京10月28日电 (记者 梁晓辉 黄钰钦)中共二十大闭幕不到一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带领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专程从北京前往陕西延安,瞻仰延安革命纪念地。

  十八大以来,党代会闭幕后,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首次集体出行寓意深刻,都释放出再出发的鲜明信号。十年前,集体参观《复兴之路》展览,以“中国梦”开篇新时代;五年前,集体瞻仰中共一大会址和南湖红船,百年大党从“梦想起航的地方”再出发;今次在中国共产党走向全国胜利的“出发点”,中共宣示走好新的远征。

  “这次和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一起来,就是要宣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将继承和发扬延安时期党形成的优良革命传统和作风,弘扬延安精神。”在延安革命纪念馆,习近平如是说。

  延安精神,成为外界解码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首次集体出行的重要“坐标”。作为中共在延安时期形成的宝贵精神财富,其主要内容是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

  在著名的“窑洞对”的发生地杨家岭,习近平用“一本永远读不完的书”来形容延安革命旧址。正是这里,见证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如何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避免人亡政息、确保政权长期存在的探索。

  当时,毛泽东给出了第一个答案,让人民监督政府。也正是在延安时期,中共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并写入党章。新时代,跳出历史周期率有了第二个答案——以自我革命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两个答案,人民都是初心。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延安这本“永远读不完的书”,温故而知新。“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弘扬延安精神,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发扬斗争精神,为实现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目标任务而团结奋斗。”从这里外界也再次读出百年大党的初心。

  回顾过去十年,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首次集体出行都是一次政治信念的宣示。

  2017年10月31日,中共十九大闭幕仅一周,习近平带领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专程瞻仰上海中共一大会址和浙江嘉兴南湖红船。

  重回中国共产党“梦想起航的地方”,习近平就一叶红船发出感慨:“其作始也简,其将毕也必巨。”

  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曾把“红船精神”概括为开天辟地、敢为人先的首创精神,坚定理想、百折不挠的奋斗精神,立党为公、忠诚为民的奉献精神。

  在十九大上,这样的“红船精神”与大会主题聚焦的“初心”交相辉映。习近平指出,事业发展永无止境,共产党人的初心永远不能改变。唯有不忘初心,方可告慰历史、告慰先辈,方可赢得民心、赢得时代,方可善作善成、一往无前。

  在对中国革命具有重要标志性意义的原点,探寻中共的精神密码,正是百年大党对初心最鲜明的叩问。

  2012年11月29日,中共十八大闭幕刚两周,习近平带领全体中央政治局常委赴国家博物馆参观《复兴之路》展览。

  “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我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习近平在参观中首次提出“中国梦”,映射着中华民族在复兴之路上的昨天、今天、明天——“雄关漫道真如铁”“人间正道是沧桑”“长风破浪会有时”。

  以“中国梦”开篇,沿着这条复兴之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历史性消除绝对贫困,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顺利完成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

  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进一步走上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并重申“我们要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历史,总是在一些特殊时刻更能给人以启迪。三次政治局常委集体出行,习近平着眼的“一本书、一叶舟、一条路”,有着百年大党不变的初心和使命: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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