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世代”“迎财神”:盼经济稳发展工作前景好******
(新春走基层)“Z世代”“迎财神”:盼经济稳发展工作前景好
中新网杭州1月26日电(记者 董易鑫)刚过零点,不少人的朋友圈开始“刷屏”——“初五迎财神”“财神请进门”“新的一年祝我财源滚滚”。类比往年,今年发送上述内容的人群中,“Z世代”占比越来越大。
“2022年,我辞掉了一份工资待遇、工作内容都不太满意的工作,转发‘迎财神’的朋友圈为的是讨个好彩头,新年能面试上一份好工作。”1998年出生的山西省运城市市民赵茜茜说,从祖辈至父辈的传承风俗习惯来看,她家的“迎财神”仪式一般是初五晚上进行,寓意“财神今年住我家”。
中国传统民俗里的正月初五俗称“破五”“送穷”“迎财神”。“破五”又叫“赶五穷”,分别是智穷、学穷、文穷、命穷、交穷。由于地域、文化的不同,中国各地“迎财神”的习俗也有差异。
赵茜茜发布的“迎财神”朋友圈。 董易鑫 摄26日一早,2001年出生的杭州市民冯雨晴随父母一起前往杭州的“天下第一财神庙”北高峰灵顺寺祈福,出门前她还给自己养的小猫开了一只猫罐头。
“传统文化要讲,家里的‘招财猫’也要兼顾。我的愿望是希望自己今年能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她和记者分享了自己的近期的迷茫:今年,她在面对毕业后应该工作、考研还是出国深造等众多选择时,有些迷茫。
2022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我大学学习的是金融学,平时会和同学一起探讨未来的发展方向,研究各地的就业政策。今天,我们好几个同学都发了‘迎财神’的朋友圈,大家互相在评论区里许愿有个好‘钱途’。”冯雨晴笑道。
当日,1997年出生的成都人刘穗踏上了前往深圳的列车。“虽然我们家没有专门的迎财神仪式,但是一家三口都不约而同转发了‘迎财神’的朋友圈。今天我就回去准备上班了,毕竟财富还是要靠双手创造。”她说,自己目前已经拥有10万元的存款,实现了自己毕业时定下的阶段性目标。几天前,她与几位好友约定了今晚到深圳后一起爬山露营,寓意新的一年财源滚滚“顶峰相见”。
在“Z世代”眼里,虽然中国传统的“迎财神”已在时代浪潮中衍生出无数种新鲜解读,但“异口同声”的是中国人对美好生活的“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完)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