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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彩网投资平台客户端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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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养肺补心是重点******

  文/羊城晚报记者 张华 通讯员 李朝

  春节前夕,广东省名中医、广东省第二中医院针灸科主任医师范德辉告诉广大读者,“阳康”后重点是恢复肺气,趁着假期可以补养心气。

  刺激肺经,恢复肺气

  新冠对肺脏的伤害是比较大的,所以在恢复期内一定要注意肺脏的养护。如何养护肺脏?范德辉指出,可以通过对肺经的刺激帮助排邪,养护正气。

  “首先,肺经在胸前上方有两个穴位——中府与云门。这两个穴位不仅位置靠近肺部,而且还是肺经上的穴位。艾灸这两个穴位可以帮我们补充肺中的阳气,增强肺脏驱赶邪气的能力。”范德辉说。

  其次,另一个重要的地方肺俞穴位。肺俞虽然不在肺经上,但也是保养肺脏的一个重要穴位,它是肺脏的专属保健穴,即出现任何肺系疾患,都可以通过按摩或艾灸肺俞来帮助解决。范德辉认为,首选艾灸的方式来刺激肺俞穴位。也可以选用贴“三九贴”的方法,利用药物的渗透来刺激这个穴位。

  气阴两虚,注意补养心气

  心与肺同在胸腔,二者位置接近,也可相互影响。中医认为,心脏的功能第一点是藏神明,心脏统管全身的精神、意识和思维活动。所以心气弱的人除了心慌气短之外,往往还会伴有精神不佳、思维不够灵活、睡眠不好等问题。

  人体发热后一般气阴两虚,可用人参、黄芪、五指毛桃、西洋参、虫草之类炖鸡或者瘦肉,益气养阴,补充体力。范德辉介绍:“养心气比较好的药物有参类,如西洋参、人参等。西洋参药性微寒,服用不易上火。人参可大补元气,必定能补益到心气。当食用人参时,可以配合一些养心阴的麦冬、敛心液的五味子,组成经典的生脉饮,以益气生津,敛阴止汗。”

  另外,专家还建议,多晒太阳。“每天上午或者下午晒太阳不少于半小时,吸纳自然界清阳之气。同时注意保暖,尤其要注意胸口部位保暖,防止寒气再次伤及心脏阳气和肺气。”

  脾胃弱,兼顾运化脾胃

  味觉减退、食欲不佳、腹泻等症状,说明新冠也会对脾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何补脾?范德辉认为,除了对足太阴脾经进行拍打、按摩以及足三里的环转揉按之外,还有食疗和运动的方法。

  食疗——健脾祛湿汤。“选用山药、茯苓、莲子、芡实这四种食材加上猪肚来煲汤健脾祛湿。”范德辉还指出,“新冠的病人,大多数湿象会比较重,建议选用参苓白术散,它在健脾的同时,还可以达到祛湿的效果。”

  运动锻炼——八段锦。许多人在“阳康”后便迫不及待地想做一些运动来恢复身体机能,而专家建议,不要进行剧烈运动。这时,可以选择更为平和的运动——八段锦,以疏通经脉、协调五脏六腑。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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