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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真的存在吗?还是仅仅是理论预测?******

  当地时间12月7日,卡托维兹气候大会中国角“气候传播与公众意识”边会正式举行。来自不同国家的政界、业界和学界人士在边会上围绕气候变化与气候传播、传播干预低碳消费、电影艺术与气候传播等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中新社编委、经济部主任俞岚在边会上发表致辞时表示,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是正在发生并且愈来愈严峻的现实,任何所谓的反证和否认或许只是掩耳盗铃般的自欺欺人。

  俞岚认为,当前气候传播应该传递三个重要信息,第一是把公共意义和愿景带入有关气候变化的绿色事业,第二是从两端发力相向而行实现绿色目标,第三是深度运用相关技术使绿色经济流程平滑高效。

  在俞岚看来,我们的首要担当是倡导气候变化共识,首要任务是提升公共意义和愿景,首要主张则是强化技术驱动,最终目标是让全球气候治理更有效率。

中新社编委、经济部主任俞岚 中新社 陈溯/摄中新社编委、经济部主任俞岚 中新社 陈溯/摄

  以下是俞岚致辞全文:

  尊敬的解振华特别代表,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由中国新闻社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联合主办的“气候传播和公众意识”主题边会。这是我们连续第六年在联合国气候大会“中国角”主办这一主题的边会,也是解振华主任今天凌晨抵达卡托维茨后参加的首场边会,足以可见中国政府对于气候传播和提升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高度重视。

  我本人从2011年德班气候大会开始跟踪全球气候谈判进程,8年来,我和我的同事笔下记录了许许多多的气候人、气候事,见证了全球气候治理的积极进展,也目睹了绿色低碳转型的艰难和困惑。

  当前,全球政治经济格局面临强烈不确定,作为媒体人,我们比以往更加迫切地需要向公众讲好气候故事,鼓励更多人自觉加入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在新的数字化时代,媒体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角色和定位也应该与时俱进,在我看来,我们的首要担当是倡导气候变化共识,首要任务是提升公共意义和愿景,首要主张则是强化技术驱动,最终目标是让全球气候治理更有效率。

  在陈述我的观点之前,有一个问题跃然而出,那就是“气候变化是现实发生还是理论预测?”如果答案不是一目了然,那么让我们直观回忆一下近期肆虐的飓风麦克,加利福尼亚山火,印尼的海啸以及很多美妙名称的极端天气现象,比如厄尔尼诺。所以,无需复杂论证,气候变化确实在发生,并且发生的频度和烈度均超出我们的预期。显然,我们需要达成的第一个共识是,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是正在发生并且愈来愈严峻的现实,任何所谓的反证和否认或许只是掩耳盗铃般的自欺欺人。在此次气候大会上发布的一份报告称,全球二氧化碳排放在经过了连续三年的平稳表现后,2017年、2018年再度反弹。到底是我们做错了什么还是做得远远不够?1.5度或2度的目标如何才能按进度实现呢?或许,我们需要做得更多,更加坚定,并且更加有指向性。

  以下几个问题,尤其值得关注,也应该是当前气候传播中的要传递的重要信息:

  第一,把公共意义和愿景带入有关气候变化的绿色事业。任何经济实体,在财务收益的必然选项基础上,必须把环境、社会效益和公共责任纳入目标和愿景;任何投资活动,除经济回报外,ESG、责任投资和可持续性投资等必须自动成为投资决策的关键要素;公共意义和愿景必须是人类财富创造活动有机且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绿色必须始终成为人类活动的底色。进入新经济时代,绿色代表价值,绿色创造价值,没有绿色内涵的所谓经济价值在扣除社会成本、环境成本和代际成本等之后所剩无几,所以,公共意义和愿景并非经济不可持续,很多实证研究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第二,从两端发力相向而行实现绿色目标。全球多边协议是“从上而下”的制度安排,需要广泛协调参与国的利益和诉求,参与国以民生、发展、福利和成本等因素,都能相对容易地拒绝协议或执行时消极应对。协议本身立意高远,结构缜密,但症结却在执行层面,没有一定强制力的执行机制,国际协议全面落地的可能性不高。那么,为何不可以考虑同步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呢?就是建立规则导向的气候要素市场和发明并推广有益于可持续发展的技术。绿色技术一旦经济上可行,它的系统性推广就会提速,而广泛运用也就水到渠成。在所谓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时代,技术不仅是催化剂,而且是主要推动力,一旦通过市场使技术可定价、可交易,那么,即便出于经济考量,市场主体也会理性判断并调整其碳排放和碳足迹,经济个体合成的结果是绿色经济整体收益的“帕累托改善”。

  第三,深度运用相关技术使绿色经济流程平滑高效。数字化时代,技术无处不在,绿色经济也不例外。绿色倡议在规范化和流程化的过程中,诸多环节存在瓶颈和制约,仅从制度安排的角度出发,可以一定程度上进行疏导和协调,但多元利益诉求的低程度披露和低精度量化始终约束效率的进一步焕发。假设换一个思路,把技术引入绿色经济流程。比如,区块链技术。运用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记账方法,把绿色经济活动和所有参与者的一举一动实时记录,任何修改都会同步呈现,信息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高度对称,任何的“漂绿”(greenwash)和指标数据造假行为分毫毕现。因此,可核实的技术实现迎刃而解,其后的惩罚机制和强制措施也就有了充分的依据。

  这些在全球气候治理和应对气候变化上有争议或者有疑虑的问题,恰恰是媒体可以大有作为的空间。近些年来,我们看到在中国、在波兰、在欧洲,在全球各国,都有可喜的变化正在发生。然而,与此同时,IPCC最新发布的1.5摄氏度报告又一次给人类敲响了警钟。我们都在与时间赛跑,但跑步的速度还不够,记者与媒体的职责,或许就是一遍又一遍地指出这一点,并且用前瞻的眼光帮助厘清未来发展的方向。

  我看到,今天在座的有不少是曾并肩作战多年的老朋友,中国参与气候谈判、气候治理这么多年以来,政府、媒体、学界、企业、民间组织也形成了这样一个小小的“命运共同体”,我衷心希望,气候传播的朋友圈能够越来越大,气候传播的事业也能够不断地有“新鲜血液”参与其中。

  再次感谢各位参加今天的边会,谢谢!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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