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钢: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 粤港澳大湾区有独特优势******
中新网广州12月14日电 (记者 程景伟)由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主办的南方财经国际论坛2022年会暨广东民营企业百强峰会14日以线上直播的方式开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围绕“如何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发表主题演讲,他称,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应该鼓励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的建设工作。
肖钢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具有独特优势,科技、产业、金融都比较发达,而且湾区各城市之间相互促进,正在深度融合。基于此,大湾区进一步推动创新要素跨境、便捷、高效流动,加快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就势在必行。
同时,要充分运用“一国两制”制度红利,大力打造大湾区协同创新共同体,以规则标准衔接来吸引全球的优质创新资源和要素,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打造科技人才高地,创新招才引智的对接机制,优化创新合作的配套政策,特别是要大力支持青年双创(创新创业)活动,推动大湾区信用标准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他还称,大湾区应该积极发展科创金融,发展跨境金融服务,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强化科技创新辐射的带动作用,促进大湾区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助力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