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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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得其大者可以兼其小”,习近平为何钟爱这款“辩证法”?******
(近观中国)“得其大者可以兼其小”,习近平为何钟爱这款“辩证法”?
中新社北京9月20日电 题:“得其大者可以兼其小”,习近平为何钟爱这款“辩证法”?
作者 钟三屏
“得其大者可以兼其小”,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西班牙语专家安永眼里,这是习近平引用古文经典讲道理的一个代表性例子。他对中国领导人善于用典印象深刻,因为在当今西班牙政坛这并不常见。
但这句“表述古雅、颇具美感”的中式古语,着实难住了这位自称为“语言工匠”、有近20年政治文献翻译经验的西班牙人。他在字典和同事的助力下“花了一个星期来理解”。
这句古语的出处和释义,对诸多中国读者来说也未必熟悉,更别说文化背景迥异的外国朋友了。
这句话是宋代大家欧阳修研究《易经》的心得。《易经》构建了一个玄妙复杂的东方式辩证法世界,被视为中华文化的重要源头之一。
欧阳修认为,学习《易经》要先懂得其基本的道理和原理(即“大”),才能对具体卦象(即“小”)予以分析,否则就会陷入庞杂巨细之中。后人一般以此比喻做事要看“大势”、从大处着眼。
这句“高冷”的古语在今日中国社会“出圈”,和中国最高领导人习近平的引用不无关系。
2015年9月,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前夕,习近平在接受《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引用“得其大者可以兼其小”,强调中美关系要看大局、谋合作,而不能只盯着分歧。
“政治家引用这句话,是希望用辩证法来指导人们什么事情是重要的”,安永分享他的观察,并认为这句古语适用所有国与国关系。
习近平曾指出,中美关系不是一道是否搞好的选择题,而是一道如何搞好的必答题。如何搞好?从习近平呼吁中美两国“向前看、往前走”“关键是管控好分歧”,外界从中领略到得“大”兼“小”、寻求最大公约数的东方智慧。
如何把这一东方智慧传递给西语读者?安永发现,这句中式古语在西语语境下也有对应的俗语:一种是否定式,no hay que andarse por las ramas(不要舍本逐末),另一种是肯定式,hay que ir directo al grano(抓住主干)。
结合上下文等因素,安永最后采用了hay que ir a los más importantes(要从最重要的方面入手)的译法。
他由此还发现了中文和西语之间一个“有趣的不同点”:中文很多概念以对偶对仗的形式出现,很多词语由两个反义字组成,例如是非、曲直、对错、远近,或一件事“正”“反”对照着说。而对应的西语翻译会使用省译或合译的方法只突出表达“正”或“反”的一面。明代大儒方孝孺所著《家人箴》中的“适己而忘人者,人之所弃;克己而立人者,众之所戴”,西语可译为La gente se aleja de los que piensan solo en sí mismos y apoya a quienes se desviven por los demás,也印证了这一点。
中国不少古文经典涉及哲学层面的思考,具有广泛适用性,可以运用于不同的场景。
2013年5月,习近平在给北京大学的同学们回信时也引用过“得其大者可以兼其小”,以此告诉中国的年轻人,“只有把人生理想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中,才能最终成就一番事业”。
面对“人生方程式”,习近平同样运用得“大”兼“小”的辩证法来求解:超越一己得失,放眼天下,为家国计。正所谓“小我”融入“大我”,“大我”成就“小我”。
安永认为,这是中国领导人想鼓励民众一同发展和守护自己的国家。这类“不计个人得失,捍卫国家荣誉”的话语在西方国家并不鲜见,将个人理想和民族理想互融的理念同样能引发西方人的共鸣。
得“大”兼“小”,不仅是习近平对中国年轻人的期许,也折射出他对自己的要求。他曾用“我将无我,不负人民”这八个字概括自己的人生态度——愿意做到一个“无我”的状态,为中国的发展奉献自己。
安永说,这表明,中国领导人认为要说服民众,自己就必须首先成为大家的头号榜样。
不管是国际关系层面,还是人生命题层面,习近平推崇得“大”兼“小”的智慧,就是要察观大势,认清根本,保持大格局,顺应大方向,在“得其大”的过程中逐步地实现“兼其小”,最终达到圆满和谐——这正是中国思想的精髓要义。(完)(图片来源:中新社、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