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台办:“倚外谋独”“以台制华”不得人心,注定失败******
中新网1月11日电11日,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展望回顾总结2022年两岸关系,并展望2023年两岸关系发展。
马晓光表示,2022年,两岸关系复杂严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牢牢把握两岸关系主导权和主动权,团结两岸同胞推动两岸关系向前发展,对台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我们有力引领两岸关系正确发展方向。党的二十大郑重宣示新时代新征程对台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为做好对台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对推进两岸关系发展与祖国统一进程意义深远。我们发布《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白皮书,举办“九二共识”30周年座谈会、第二届“携手圆梦”主题活动等系列活动,持续向台湾同胞和国际社会讲清台湾问题历史经纬和对台大政方针,党的对台方针政策更加深入人心。
我们积极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尊重、关爱、造福台湾同胞,不断完善增进台湾同胞福祉的制度和政策。支持福建等地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持续优化涉台营商环境,助力台商台企融入新发展格局、参与高质量发展,全年两岸贸易额和台商来大陆投资保持总体稳定。积极推动两岸交流合作,促进两岸同胞共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功举办第十届海峡论坛、2022两岸企业家峰会年会、两岸青年峰会等600多项两岸重点交流项目。众多台湾同胞在大陆追梦、筑梦、圆梦,“两岸一家亲”的氛围更加浓厚。
我们坚决开展反分裂、反干涉重大斗争。“台独”分裂活动和外部势力干涉是当前台海形势紧张动荡的根源,严重危害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台湾同胞切身利益。我们采取系列有力措施,坚决粉碎各种形式的谋“独”挑衅和外来干涉图谋,进一步掌握了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战略主动,进一步巩固了国际社会坚持一个中国的格局。“倚外谋独”、“以台制华”不得人心,注定失败。求和平、求稳定、求发展的台湾主流民意更加彰显。
新的一年,我们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坚决反对“台独”分裂和外来干涉,坚持团结广大台湾同胞,共同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推进祖国统一进程,为共创中华民族绵长福祉而携手奋斗。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