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浪前行 以教育支撑强国建设******
2012、2017、2022……年份本身没有特殊意义,但在特定时空内,一连串的数字却展现出时间的无穷魅力。
十年磨一剑、十年奋进路,在过去的十年里,我国教育面貌发生格局性变化,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教育普及水平实现历史性跨越,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教育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一组组数据无言地记录着这一切,所有人都能真切地感受到这些年的教育变革,共享着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中国这艘“复兴号”巨轮,在教育的战略支撑下,走得更远、行得更稳。
回首过去的成绩,我们有理由自信和骄傲;而展望新征程,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教育所肩负的使命更为艰巨、责任更为重大。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单独开辟一个独立章节论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首次提出教育是“基础性、战略性支撑”。这既是对强国崛起规律、对当今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特征、对未来世界发展大势的深刻洞察和把握,也深刻反映了对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地位和作用的强调与期待。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更好发挥教育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支撑作用,以教育支撑强国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赋予教育新的战略地位和历史使命,更为教育发展锚定了清晰而坚定的战略方位,为教育系统指明了接续拼搏奋斗的方向。
教育何为、教育往何处去?具体而言,就是要坚持促进公平、提升质量这两条主线。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好、更公平、更优质教育的期盼,以教育公平夯实社会公平的基石,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打牢基础;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源源不断培养和输送各类高素质人才,源源不断产出更多原创性科技成果,努力成为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先导力量。
我们看到,教育系统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以新的姿态,因应着这种变局。其中,加快推进教育数字化,无疑是过去一年教育变革与发展中最亮眼的篇章。从年初把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列入教育部工作重点,上线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再到年底召开2022世界慕课与在线教育大会等,形成了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2022年可谓教育数字化战略转型元年,教育领域进入全面推进数字化转型的时代。
从教育信息化到教育数字化,背后不仅仅是概念的变化,还是内涵的拓展和深化,是教育与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深度融合。教育数字化,不仅仅是单纯用技术和工具改进教学,更是将数字技术整合到教育领域各层面,推动学校管理、教学范式、教学过程、评价方式、学习文化等全方位的创新与变革,更好实现教育优质公平与支持终身学习。它不仅是顺应数字化大势的必然要求,更是赋能社会和教育改革创新,破解教育改革发展难题,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必然选择。
教育数字化战略意味着教育与技术的深度融合从一种教育发展战术,上升到重塑教育、提升综合国力的重大战略。这是一种方向和路径的战略转型。战略转型,当然意味着机遇与挑战并存。前路迢迢,任重而道远,但既然已经启动,就无惧山高路远。
技术与人才,是建设教育强国的两翼。实现教育现代化,必须坚持双轮驱动。如果说,教育数字化是依托技术的力量重塑中国教育的战略转型,那么打造大国强师队伍,则是依靠人的力量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过去的这一年,“师范热”“教资热”引发全社会的关注,这背后有着复杂的多方面原因,既有经济发展趋势、就业形势之变,也有学生就业心态之变。当然,近年来教师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教师职业吸引力增强有目共睹,也是催生优秀人才积极从教的重要因素。
教师队伍是教育强国的第一资源,新的历史方位下,教育面临更为艰巨的任务,对教师队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唯有用更有力、有效的强师、优师、惠师举措,才能更好回应时代的要求,满足广大青少年学生对教师职业的期待。
星空寥廓、征途漫漫!新征程的号角已经吹响,我们要以“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推进教育改革发展,不断强化教育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作用,加快建设教育强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继续贡献教育的澎湃力量。(执笔人:杨三喜)
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