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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问·中外对话 | 从《甄嬛传》看国剧为何火到海外?******

  中新社北京6月3日电 题:从《甄嬛传》看国剧为何火到海外?

  中新社记者 吴侃 门睿

  近年来,国产剧“出海”呈现新趋势,不仅在数量上实现了从“零散”到“批量”,题材上也从古装剧“一枝独秀”到多元题材“全面开花”,国剧吸引越来越多的外国观众,掀起追剧热潮。

  在众多“出海”影视作品中,《甄嬛传》可谓“神剧”,开播十余年依然热度不减。海内外网友拿出“放大镜”对剧集逐帧解读,“甄学家”们将时下种种热点与之进行天马行空的关联,相关话题频频登上热搜、不断引发热议。

《甄嬛传》剧照《甄嬛传》剧照

  《甄嬛传》何以让海内外观众常看常新?国剧海外“圈粉”原因何在?国剧如何助推文化交流?就此,中新社“东西问·中外青年对话”邀请中国青年演员、《甄嬛传》主演蓝盈莹和泰国华裔青年、南京大学博士韩冰展开对话。

  蓝盈莹认为,随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海外对中国的关注度更高,通过影视剧,外国观众能更多地了解到中国社会的发展面貌和人民的生活状态。韩冰表示,中国影视剧有强大的文化吸引力,激发了海外观众进一步学习中国文化的热情。

  对话实录摘编如下:

  《甄嬛传》为何常看常新?

  中新社记者:《甄嬛传》开播11年来,始终活跃在观众视野中,剧中“金句”也常被“翻新”成网络热门话题,这部剧受到观众认可的原因何在?

  蓝盈莹:作为主创人员,我非常高兴看到《甄嬛传》开播11年来一直得到观众的喜爱。我认为《甄嬛传》热度不减最重要的原因是剧集制作精良。每位演员都要经过几轮试戏才能拿到角色,并在角色创作过程中尽心尽力。导演、摄影等每一位主创都精益求精,力求通过剧集展现中华传统文化。如剧中的篦子、手炉、螺子黛、点翠旗头等道具,及宫中的礼仪典制等都参考了史实,尽量还原细节,做到有据可查,经得起观众用“放大镜”考量。

  《甄嬛传》讲述了一个情节跌宕起伏、充满矛盾冲突和情感纠葛的故事,也塑造了很多真实丰满、有血有肉的人物形象,即便是一些小人物也有自己的“金句”,值得反复品味。网友们常说“没有《甄嬛传》接不住的梗”,大家将剧中的经典桥段或台词与时下的社会、生活、人文热点相结合,经过二次创作对剧情产生新的理解,既契合又有趣,也赋予了剧集源源不断的生命力,让剧情的解释力与时俱进。

《甄嬛传》剧照《甄嬛传》剧照

  中新社记者:《甄嬛传》不仅在中国很火,也受到海外观众喜爱。韩冰是如何与《甄嬛传》结缘的?《甄嬛传》在泰国受欢迎程度如何?

  韩冰:我刚到中国留学时,导师建议我了解中国传统文化,并向我推荐了《甄嬛传》,看完全剧后我就成了“后宫迷”。《甄嬛传》是为我打开中国文化大门的钥匙,此后我一直学习了解相关知识,阅读了很多介绍中国历史的书籍。

  《甄嬛传》还原了一些历史场景,以大臣朝见皇帝的镜头为例,《甄嬛传》中这个场景并不是发生在太和殿,而是在乾清门外“御门听政”,这才是符合历史的演绎。看这部剧会让我有重回历史现场、身临其境的感觉,每一次重看都能发现不同的细节,加深我对中国历史和中华传统文化的印象。

  在泰国有泰语配音的《甄嬛传》播出,也吸引了很多观众,形成了剧迷群体。11年前《甄嬛传》刚开播时,我在一家泰国网站上写关于中国清朝历史的博客,点击量达到几百万,这在泰国是很高的数字。后来也有很多泰国博主介绍相关历史,中国古装剧在泰国越来越受欢迎。

  国剧为何在海外受到欢迎?

  中新社记者:前些年古装剧是国剧“出海”的主力军,近年悬疑类、都市类、现实类等题材收获了一大批海外观众,为什么这些国剧能在海外圈粉?

  蓝盈莹:长期以来,中国古装剧在海外市场上很受欢迎,从《甄嬛传》《琅琊榜》到《长安十二时辰》,这些剧集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对戏曲绘画、诗词典籍、礼俗服饰、中华美食等中华文化元素均有涉及,深受海外观众喜爱。

  如今古装剧“独占鳌头”的情况被打破,走出去的国剧呈现出题材多元化特点,尤其是现实题材的作品表现亮眼,比如《人世间》《山海情》等,这类现实题材作品聚焦社会发展、家庭关系、子女教育、亲情爱情等海内外观众共同关注的议题,很容易引起情感上的共鸣。过去在海外看国产剧的大多是华侨华人观众,如今随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海外对中国关注度更高了,很多外国民众也会通过现实题材影视剧了解中国社会的发展面貌和人民的生活状态。

  悬疑剧也是近两年在海外崭露头角的国产剧种,像《白夜追凶》《隐秘的角落》《开端》等剧,凭借缜密的思维、烧脑的剧情和出人意料的反转收获了海内外多方好评。

  中新社记者:国剧“出海”泰国的情形如何,其被泰国观众接受的原因有哪些?

  韩冰:一直以来中国影视剧在泰国都很受欢迎,泰国电视台不断引进各种中国影视剧,早期以古装剧为主,近些年中国的民国剧、甜宠剧、悬疑剧等多种类型的影视剧都开始在泰国走红。

  影视作品“走出去”终归要依靠国家的文化软实力。如果观众对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文化有先行了解,那么就更容易接受这一文化背景下的影视作品。以泰国为例,我认为泰国观众喜欢中国影视剧的原因在于两国文化上有相似性和共通性,泰国观众在收看中国影视作品时能够轻松地理解其中的文化含义,如此一来作品的好口碑就更容易传播开来。

图为2021年11月3日,云南昆明的一个文创产业园内,一个译制团队的负责人在介绍已经译制出口的影视剧。 中新社记者 李嘉娴 摄图为2021年11月3日,云南昆明的一个文创产业园内,一个译制团队的负责人在介绍已经译制出口的影视剧。 中新社记者 李嘉娴 摄

  影视作品如何助推文化交流?

  中新社记者:流行文化产品具有跨文化沟通的潜力,影视作品作为大众喜闻乐见的流行产品,其在促进中外文明交流、增进民心相通方面起到怎样的推动作用?

  韩冰:相比于其他文化产品,影视剧较容易实现跨文化传播,能够推动中外文明交流。观众通过影视剧可以身临其境地感受中国百姓的生活,也能了解中国的文化历史、风土人情、民俗习惯、伦理道德、语言文化、思维方式等。特别是制作精良、具有共通性的影视剧更容易被身处不同国家、拥有不同文化背景的观众理解。

  影视剧具有强大的文化吸引力,很多海外的观众通过看剧对中国的历史文化产生兴趣,激发了他们进一步学习中国文化的热情。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很多中国影视剧在海外流媒体播出,流媒体的播出机制更灵活,内容更加多样化,这也使外国观众能以更便捷、个性的方式观看影视剧,了解中华文化。

  中新社记者:中国影视剧出海应该如何挖掘中外价值观中交融的部分,让全球观众从中找到更多的共同语言?

  蓝盈莹:国产影视剧在海外越来越受欢迎,但仍缺乏全球性的爆款剧集,爆款影视作品的出现并非偶然事件,还需以持续向海外传播高质量的同类型作品作为基础。因此保持稳定、高水准的创作十分必要。

  国剧应当进一步在质量上精益求精,在剧本打磨、画面质量、人物造型、演员表演、后期制作等全流程提升制作水准。近年来中国影视行业分工更精细化,影视人才不断涌现,在新技术的运用和智能制作方面也更成熟,国剧质量大幅提升,这是中国剧集“走出去”的基础。

  真实是现实题材电视剧的重要元素,国剧需要立足现实发掘创作素材,讲述真实可感的故事,才能突破不同的文化语境获得共鸣。中外观众的价值观不尽相同,但情感上是共通的,成功“走出去”的国剧还需要透过熟悉的生活场景传递人类共同的情感,才能够与海外观众心意相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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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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