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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文旅观察:西湖游船为何成杭州打卡新地标?******

  中新网杭州1月18日电 题:浙江文旅观察:西湖游船为何成杭州打卡新地标?

  记者 王题题

  最近,浙江杭州的西湖游船吸引了众多游客拍照打卡。

  一只只憨态可掬的福兔,提着小灯笼坐在船头……30艘新春特别款兔子灯“福气船”亮相西湖。

  活动期间,每到傍晚时分,这些“福气船”就亮起星星点点的灯火。仔细一看,船头上有萌萌的小兔子装置,手提红色福字灯笼,船身两侧还印满了福字。

  据悉,“福气船”经过精心设计,船头巨型兔子灯配合着福字、剪纸等元素,让节日氛围倍增。

  其中,兔子灯是由中国纸雕艺术家温秋雯设计制作,采用传统的花灯工艺扎制,同时做了一些微创新,透过兔子身躯可看见其内部构造。而福字灯笼上的图案则来源于宋朝古画中的民间女士服装花色——莲花,寓意着吉祥福寿。

  装扮一新的“福气船”一亮相西湖,就吸引了众多游客驻足欣赏,并拍照打卡。“挺好的,过年的氛围来了!”杭州市民胡女士说。

游客拍照打卡兔子灯“福气船” 王刚 摄游客拍照打卡兔子灯“福气船” 王刚 摄

  “只有中国年才有十二生肖和福字,不管是船上的新年兔还是福字灯笼,都是我们最熟悉的元素,但是当它出现在西湖游船上,感觉还是非常新鲜。”有游客对西湖游船的这一特别变身表达了喜爱之情。

  一个个喜庆圆润的福字,提前送来欢乐年味,瞬间将过年的仪式感拉满,也引发了不少网友喊话:今年的集五福活动快点来,都快过年了,集福换福才是春节标配!

  据体验过“福气船”的乘客透露,船上真的有定制福可以扫,还成功领到了彩蛋卡,虽然还不知道有什么用,但是感觉很惊喜。此外,船上还有定制的暖手宝赠送,让大家泛舟湖上也能暖意融融,和亲朋好友一起享受团聚的温馨时刻。

  也有乘客点赞说,“西湖游船也太浪漫了吧,浓浓的年味,满满的过年仪式感呀!”

西湖中秋的月亮船 王刚 摄西湖中秋的月亮船 王刚 摄

  记者了解到,因为此次兔子灯“福气船”亮相西湖,西湖游船的热度大涨。据马蜂窝近期数据显示,“西湖游船”成了杭州打卡“新地标”,热度大涨135%。

  当然,西湖游船的浪漫远不止于此。比如去年中秋“霸屏”大家朋友圈的那33艘月亮船,连续三晚“点亮”西湖,“重现”三潭印月“33个月亮”的传说经典。

  活动期间,西湖上,游客们坐着33艘月亮船巡岛夜游、泛舟赏月。行至途中,还有精彩的节日主题表演轮番上演,丝竹雅乐,缥缈而来,将过节氛围直接拉满。

  在记者看来,无论是西湖的兔子灯“福气船”,还是西湖的中秋“月亮船”,其可取之处在于借助“兔年”“福”“月亮”等古今共通的情感意向,让现代表达充分走进古代场景,让古人的风雅和诗意,充分融入到现代人的生活方式里,再加上新技术的适时“登场”,古今交融的文旅创意,对于传承传统文化、增加审美意趣、优化旅游体验,无疑是一次成功的尝试。(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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